1998年,A企业所属的技术人员王某,利用业余时间和本企业的物质条件,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双方因对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有争议,便于2000年日月在同日内分别向专利局就该饮料申请发明专利。不料同年10月,法国公民迈克也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就相同的产品,向

admin2009-07-23  49

问题 1998年,A企业所属的技术人员王某,利用业余时间和本企业的物质条件,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双方因对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有争议,便于2000年日月在同日内分别向专利局就该饮料申请发明专利。不料同年10月,法国公民迈克也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就相同的产品,向我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且迈克已经于1999年6月向法国专利部门先行提出了同样的申请(我国和法国同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问题:
(1)上述三方是否应对其成果申请发明专利?
(2)假设本案所涉及的发明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何方?为什么?
(3)假设本案中,王某与A企业双方享有合法的专利申请权,双方的争议应当如何解决?

选项

答案分析如下: (1)A企业、王某与迈克三方应该申请发明专利,因为三人所申请的发明创造是特种保健饮料,是对于某种方法提出的技术方案。 (2)如果本案所涉及的发明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A企业。因为,王某是A的技术人员,王某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条件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而不是属于王某。另外,法国公民迈克,虽然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享有优先权,但是,迈克向我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时间是 2000年10月,而迈克向法国专利部门先行提出同样申请的时间是1999年6月,已经超过了12个月,其优先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A企业。 (3)如果本案中,A和王某双方有争议,应在确定A享有特种保健饮料的专利申请权的情况下,根据情况,依法给予王某一定数额的奖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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