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证据的分类。

admin2023-02-02  35

问题 简述证据的分类。

选项

答案关于证据的分类,一般认为,最早对证据进行划分的是英国著名学者边沁。在其所著《司法证据原理》一书中,就对证据作出了实物证据与人证,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等划分。后来各国学者对于证据分类有过多种不同的划分,划分标准和方法也不尽统一。我国学者从20世纪中后期开始对证据分类进行研究,多数学者主张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根据证据的来源对证据进行的分类。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出来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意义是,使公安司法人员注意到证据的不同来源,从而在收集、审查和判断时加以区别。信息传递的一般规律告诉我们,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而且中间环节越多的传来证据就越不可靠。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尽力取得原始证据,努力掌握第一手资料。但是不能因此认为传来证据不重要,它们往往是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而且能够审查和鉴别原始证据的可靠程度。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则以外,还应当注意遵守如下相应的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道听途说、街谈巷议等无法追根溯源的材料;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可靠性相对较强; (3)只有传来证据,不应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根据证据的内容和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肯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有学者将证据划分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有学者划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这几种划分的标准不尽相同但相类似。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包括法律中规定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其中,鉴定意见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以言词形式对于鉴定意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的共同特点是:生动、形象、内容丰富、涵盖面大、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有关案件的事实;但其真实性受到提供证据的人自身道德素质、外界影响以及感知能力、判断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影响,对其审查比较复杂。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属于实物证据。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均属实物证据。其中,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实物证据客观性、直观性较强,不像言词证据那样容易受到人的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对证据进行的划分。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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