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日,双喜电器公司的董某在办事途中不慎将本单位一张印章齐全、但未填写收款单位、金额、日期的现金支票遗失。单位负责人获悉情况后立即向开户行办理了挂失手续。9月17日,某建材公司的田某拿着1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工作人员经查证发

admin2016-10-26  70

问题 2010年9月3日,双喜电器公司的董某在办事途中不慎将本单位一张印章齐全、但未填写收款单位、金额、日期的现金支票遗失。单位负责人获悉情况后立即向开户行办理了挂失手续。9月17日,某建材公司的田某拿着1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工作人员经查证发现该支票系2周前双喜电器公司的挂失支票,遂拒绝付款。田某指出该支票系某付款单位今日上午提货后立即填写的,不可能在2周前便已挂失。银行办事人员拿出挂失凭据,于是双方各执一词,均认为自己有理有据,争执不下,后建材公司诉至法院。问:银行是否可以受理空白现金支票的挂失?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可以。根据《票据法》第85条的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第85条又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本案中双喜电器公司丢失的支票冬管印章齐全,但欠缺收款单位、金额和日期。收款单位和金额在完成出票行为之前均可依授权补记,而日期是必须记载于票据,不得授权补记的。仅此一点,就可以断定双喜电器公司丢失的支票还处于无效状态。既然丢失的支票无效,该单位申办挂失,开户银行受理挂失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票据法》第15条规定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是针对已签发的有效票据而言的。因此,本案中的银行对空白支票的遗失受理挂失是错误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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