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股份公司的董事,在其执行职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公司的财产为朋友提供担保,并获取好处费,则公司可以采取( )措施维护自身的利益。

admin2011-01-23  44

问题         李某是某股份公司的董事,在其执行职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公司的财产为朋友提供担保,并获取好处费,则公司可以采取( )措施维护自身的利益。

选项 A、将李某的违法所得收为公司所有
B、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C、如果监事会拒绝起诉而情况紧急,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起诉
D、要求召开股东会解聘李某

答案A

解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使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踏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WFA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