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欲外出打工,出发前,将房屋出租给赵某,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允许合同有效期间。赵某可以与人分租房屋。同时,王某将一玉佛交由其兄长杜某保管。 王某离开家后,杜某因急用钱,便谎称该玉佛为自己所有,将其卖给了收藏商孙某,得款30000元。随后孙

admin2015-09-16  21

问题 案情:王某欲外出打工,出发前,将房屋出租给赵某,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允许合同有效期间。赵某可以与人分租房屋。同时,王某将一玉佛交由其兄长杜某保管。
    王某离开家后,杜某因急用钱,便谎称该玉佛为自己所有,将其卖给了收藏商孙某,得款30000元。随后孙某向张某借款40000元,该玉佛押给张某,并约定若孙某到期不回赎,玉佛归张某所有。
    在王某外出期间,赵某发现王某的房屋内没有空调便与王某沟通欲安装一空调,王某同意。居住一段日子后,赵某发现王某的住房有倒塌危险。赵某遂请施工队修缮施王某的房屋,并与施工队口头约定,施工费用待王某回来后由王某付款。后因空调爆炸,飞溅物砸伤了前来探访赵某的黄某,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同时,王某的房屋有一角被炸飞,并且赵某房内的一些贵重物品多为损毁。
    问题:
孙某与张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玉佛归张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选项

答案孙某与张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玉佛归张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流质契约的禁止。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将质权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本题中,孙某与张某之间的关于孙某到期不回赎,玉佛归张某所有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的约定无效。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V5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