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甲公司研发部门技术人员A按公司安排开发一项商业秘密,用于甲公司生产的制鞋机中,甲公司生产的制鞋机因此在华东地区长期销路很好,市场影响大,知名度很高,有时甚至缺货。海城市乙公司也生产制鞋机,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销路不好,乙公司号召员工献计献策,以打开产品

admin2013-03-26  41

问题 海城市甲公司研发部门技术人员A按公司安排开发一项商业秘密,用于甲公司生产的制鞋机中,甲公司生产的制鞋机因此在华东地区长期销路很好,市场影响大,知名度很高,有时甚至缺货。海城市乙公司也生产制鞋机,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销路不好,乙公司号召员工献计献策,以打开产品销路。
对于甲公司在其制鞋机中拥有的商业秘密,乙公司能合法获得该商业秘密的途径有(    )。

选项 A、自行开发研制获得
B、实施反向工程获得
C、低价向甲公司购得
D、高价向A员工购得

答案A,B,C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综上所述,可知A、B项都是正确的;D项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至于C项,就商业秘密使用问题,法律并未禁止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达成低价许可使用协议,完全可以自行协商。故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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