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刘某针对企业甲和乙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向企业丙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律师函。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9-01-22  52

问题 专利权人刘某针对企业甲和乙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向企业丙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律师函。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企业甲和乙可以共同作为请求人,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
B、企业甲和乙可以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为甲、乙分别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C、企业丙可以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D、企业丁由于未被专利权人刘某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或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律师函,故企业丁不能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答案BC

解析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该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权授予后,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以无论
    是被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的被告甲、乙,还是被发出专利侵权律师警告函的丙,以及既未被提起民事诉讼,也未被发出警告律师函的丁,均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中规定了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的情形,其中包括:“(4)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A选项中,企业甲和乙共同作为请求人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A选项错误;此时企业甲和乙应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当然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企业甲、乙可以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为甲、乙分别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所以B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RHC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