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国有公司委派,到该公司控股的A公司任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系A公司财务部主管,在甲的策划下,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A公司的财物50万元,甲分得35万元,乙分得15万元,后来,甲在其配偶的规劝和陪同下,向司法机关

admin2013-01-18  70

问题 甲受国有公司委派,到该公司控股的A公司任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系A公司财务部主管,在甲的策划下,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A公司的财物50万元,甲分得35万元,乙分得15万元,后来,甲在其配偶的规劝和陪同下,向司法机关主动交待,一年前私自挪用公款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个月后将公款归还;还曾收受乙的财物共计3万元,帮助乙升任财务部主管,乙后来也对送甲财物之事供认不讳。(2008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
甲、乙两人的行为(     )共同犯罪。(2008年不定项选择第81题)

选项 A、构成贪污罪的
B、构成私分国有财产罪
C、构成职务侵占罪
D、不构成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的考点是不同身份的人的共同犯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由于在本题甲、乙共同犯罪的行为中,甲系策划者并且分得的财物远远多于乙,因此甲系主犯,而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题中甲、乙两人的行为构成的是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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