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凯胜公司以办公楼1栋为债权人乙公司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凯胜公司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5-09-11  33

问题 2014年5月,凯胜公司以办公楼1栋为债权人乙公司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凯胜公司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如凯胜公司另行提供担保,则凯胜公司与丁的买卖行为无需征得乙的同意
B、未经乙同意,凯胜公司与丁的转让合同无效
C、如丁代偿凯胜公司对乙的债务,则不论后者是否同意转让,房管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丙可以要求凯胜公司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故A项错误,不当选。未经乙同意,凯胜公司与丁公司的转让行为无效,而非转让合同无效,故B项错误,不当选。如丁代偿凯胜公司对乙的债务,则主债权消灭,从权利抵押权随之消灭,则该转让合同不需要乙公司的同意,故C项正确,当选。最后,凯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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