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某县电力公司经批准架设的高压电线路,与某甲的私有平房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2011年4月,某甲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房加盖为三层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与高压电线之间最近的距离只有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某甲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2011年7

admin2018-08-09  30

问题 2009年5月,某县电力公司经批准架设的高压电线路,与某甲的私有平房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2011年4月,某甲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房加盖为三层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与高压电线之间最近的距离只有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某甲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2011年7月,某乙到某甲家中度暑假,于晚上在阳台乘凉时,被高压电路所吸而触电受伤。经过某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情属于重伤范围。同年9月某乙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问:
    (1)电力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2)某甲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选项

答案(1)电力公司应承担责任,电力公司的高压线在客观上造成了原告某乙人身损害的结果,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况,构成特殊侵权。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2)某甲违章翻建三层半楼房,特别是东边阳台距离高压电线只有40厘米,而未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乙的损害负有一定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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