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项制度在债法理论中属于( )。(2009年)

admin2013-03-04  38

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项制度在债法理论中属于(    )。(2009年)

选项 A、债的担保
B、债的移转
C、债的保全
D、债的履行

答案C

解析 题干引用的规定是代位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均属于债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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