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警察当场抓获持枪抢劫犯罪分子张某,该局常务副局长甲为扩大战果.决定成立以其为组长、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乙为副组长的专案组,指示将已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不移送看守所而留在派出所继续审讯。刑警大队长丙带领警员丁、戊等人对嫌疑人采取不让休息、反背捆绑、

admin2017-03-21  32

问题 某县公安局警察当场抓获持枪抢劫犯罪分子张某,该局常务副局长甲为扩大战果.决定成立以其为组长、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乙为副组长的专案组,指示将已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不移送看守所而留在派出所继续审讯。刑警大队长丙带领警员丁、戊等人对嫌疑人采取不让休息、反背捆绑、悬吊、殴打等方法逼取口供。到第五天凌晨,丙、丁、戊发现嫌疑人张某身体极度虚弱,言语含混不清,便先后三次报告于乙,但乙未予以重视。直到中午,乙才组织人员将张某送往医院,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丙、丁、戊的行为可否适用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罪)后段“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丙、丁、戊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理由: 丙、丁、戊三人对张某采取捆绑、悬吊、殴打等方式逼取口供构成刑讯逼供罪,依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本案中张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刑法》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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