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2008年5月1日到期的80万元债权。乙公司有一处价值60万元的房屋,为逃避债务,其将该房屋赠与其全资子公司丙并于2008年5月3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公司不断要求乙公司偿还债务,但乙公司均以资金短缺为由不予偿还。甲公司于2010年5月1

admin2014-02-18  39

问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2008年5月1日到期的80万元债权。乙公司有一处价值60万元的房屋,为逃避债务,其将该房屋赠与其全资子公司丙并于2008年5月3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公司不断要求乙公司偿还债务,但乙公司均以资金短缺为由不予偿还。甲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得知乙公司的赠与行为,于是2010年5月20日甲公司起诉到法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不予受理
B、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C、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赠与行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D、乙公司的赠与行为已过1年,甲公司不能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诉讼时效是两年,自2008年5月1日起算到2010年5月20日虽逾两年,但由于期间甲公司不断向乙公司主张债权,所以诉讼时效不断中断,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选项AB错误。《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一年的除斥期间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的。本题中债权人甲是在2010年5月10日知道乙公司的赠与行为的,2010年5月20日行使权利距知道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自赠与行为发生之日未超过五年。所以甲公司可以对乙公司的赠与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选项C正确,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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