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2013法简32)(2017法论37)

admin2019-09-18  27

问题 论述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2013法简32)(2017法论37)

选项

答案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是“一国两制”理论构想的具体化和法律化。特别行政区具有以下特点: (1)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诸如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都和大陆地区有所不同: (2)保留资本主义制度,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港人治港澳人治澳,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规定组成; (4)原有法律基本不变,除了基本法附件三上列举的法律外,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内适用,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原有的、不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高度自治,具体体现为: (1)行政管理权:行政机关依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包括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航运、民航、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事项; (2)立法权:立法机关依基本法的规定,有权制定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案件由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审理,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 此外,特别行政区还要受中央人民政府直辖,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也享有一定权力。具体体现为: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如《香港基本法》第4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如《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如《香港基本法》第159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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