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卷三2009年真题试卷第26题)

admin2013-11-05  49

问题 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卷三2009年真题试卷第26题)

选项 A、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
B、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C、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
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第72条第2、3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该条规定可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所以A选项正确。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取得了其他股东的同意,则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股权转让的价格,但也包括转让的其他条件,如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其他由转让方提出的合理条件。所以,如果第三人愿意以更优惠或者对转让方更有利的条件购买股权,而其他股东不愿意以此条件购买,则其他股东丧失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可以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股东享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受让人当然应将转让款支付给作为转让方的股东,公司无权要求受让人将转让款支付给公司,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33条第2、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该条规定可知,记载于股东名册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效力要件,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是股东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要件,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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