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准备建设一个飞机场,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审批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四家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

admin2012-09-01  31

问题 某城市准备建设一个飞机场,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审批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四家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①四家施工业共同为飞机场主体工程承包人,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25亿元;
    ②考虑到承包人规避市场风险和解决工程施工资源匹配的需要,发包人授权4个承包人之间可以进行分包。
    合同签订以后,国家发改委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21亿元。该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要求承包人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承包人不同意,项目法人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该工程建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选项

答案该工程建设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本案例飞机场建设项目属于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作为合同的订立行为除了应满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外,当法律对其有明确条件的,还需符合法定条件。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即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确定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不满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组织施工招标的前提条件,该合同订立行为存在瑕疵,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从理论上分析,该合同不能成立。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合同的成立要件,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即便是如此,也并不妨碍对该工程建设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工程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强行性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无效民事行为。相关的合同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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