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二):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疏】议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亲,合议减;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请减;又身有七品官,合例减。此虽三处俱合减罪,唯得以一议亲高者减之,不得累减。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

admin2019-02-26  33

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二):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疏】议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亲,合议减;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请减;又身有七品官,合例减。此虽三处俱合减罪,唯得以一议亲高者减之,不得累减。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以议、请、减之类,得累减。
    请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请根据材料分析唐朝对于减刑适用的意义及其实质。

选项

答案①唐朝对于减刑的规定,反映了封建特权法的实质,其根本目的在于对封建特权的维护。 ②唐朝对于减刑适用情形的区分,有利于控制减刑适用的滥用,也有助于调动官员积极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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