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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
(2014年)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
admin
2022-07-08
25
问题
(2014年)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公司保证人的身份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丙公司作出保证,丙公司接收且未提出异议,丙公司和丁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公司在缔约当日向丙公司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公司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公司,乙公司在机床交付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公司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与甲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公司不知甲公司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公司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公司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经多次催告,乙公司仍未支付,丙公司要求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公司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是:双方并未签订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关于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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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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