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dmin2014-01-15  28

问题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公开质证
C、第二审程序中,所有第一审认定的证据无须再质证
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须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答案1,2,4

解析 《行政证据规定》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取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结合该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来看,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并不用进行质证。所以A项错误。《行政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为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执行。所以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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