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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
admin
2017-04-04
36
问题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
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解析
事实二。第一,陈某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根据200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因此,李某伪造本科文凭的行为如果符合该规定,就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由于刑法没有将购买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陈某作为购买者不构成犯罪。虽然陈某要求李某制作假文凭,但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教唆犯,因为李某一直就具有制作假证的犯意。虽然陈某要求李某制作假证时必然会为其提供自己的信息资料、照片、资金等,但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帮助犯,因为这些行为是购买假文凭不可或缺的行为,没有超出购买行为的范围,而购买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陈某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这些罪名的区分,应当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1)客观上,杀人行为与伤害行为不同。杀人是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紧迫危险的行为。伤害行为则是具有导致他人身体机能受到伤害的紧迫危险的行为。当客观行为不属于类型性的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时,即使行为人承认自己想杀人,也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甲用木棒只是将乙腿打成轻伤。即使甲供述想杀乙,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2)在客观上确定行为是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紧迫危险的行为后,就需要在主观上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客观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再进行其他判断。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就要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客观行为会发生伤害他人身体机能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并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就要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否具有过失,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就只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对于本案,从客观上看,陈某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这种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紧迫危险。接下来,从主观上看陈某是哪种认识。对于主观认识的判断,应当参考客观因素来确定:(1)部位要素。针对致命的要害部位(如心脏、颈部)实施打击,一般可以确认有杀人故意。针对非要害部位(如四肢)实施打击,一般只具有伤害故意。(2)行为人手段轻重、伤痕轻重、犯罪行为有无节制。行为人下手凶狠、创伤严重,并且毫无节制、持续时间较长,那么可以确认有杀人故意。(3)犯罪工具的杀伤力。木棒、尖刀和枪所表现的杀伤力是不同的,也能反映行为人不同的主观心态。(4)事件起因。预谋还是偶然起意?(5)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素有积怨还是素不相识?本案中,虽然起因是价格争执,陈某也是恼羞成怒、临时起意,但是陈某攻击的部位是李某的脖子,手段是勒住,而且是长时间勒住,直至其窒息身亡。这些因素足以表明,陈某认识到自己的客观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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