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刑法志》:“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棰令。’丞相

admin2022-10-18  49

问题 《汉书·刑法志》:“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棰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请根据材料分析汉景帝对刑制继续改革的原因和总体措施。

选项

答案针对汉文帝刑制改革中笞数过多的问题,汉景帝在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改革,由于增加笞数与死刑没有区别,侥幸不死,也不能自行起居,因此汉景帝两次下诏减少斩左趾和劓刑的笞数,并颁发《箠令》,控制笞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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