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09-04-23
36
问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王某涉嫌抢夺一案,王某委托李律师为其辩护。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李律师了解到王某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公诉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身为辩护人的李律师应当为被告人王某保守秘密
B、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武大委托其弟武二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武二经被害人同意,可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C、犯罪嫌疑人罗某(15周岁)涉嫌强奸罪,其法定代理人认为罗某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D、犯罪嫌疑人朱某系某公交公司驾驶员,一日因违章驾驶造成特大交通事故,于 2007年3月1日被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到人民法院,因其家庭较为困难,朱某所在的公交公司推荐单位的工作人员马某为其辩护人,并由朱某在委托书上签了字,人民法院表示同意
答案
1,4,8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并非追诉人,无追诉义务,只要不存在伪造、销毁证据情形,就不会违犯法律规定。所以该律师无义务将该事实告知司法机关,所以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武二为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所以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因此C项中罗某被超期羁押时,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所以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被委托为辩护人,所以D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8n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按照狭义的解释,下列哪一行为属于法的适用?
张三承包经营了本镇的机械厂,当年获得所得50万元,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正确的有:
中国载货船“东方号”从青岛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舶的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完修后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如下几项
我国甲公司提出证据证明,北京市某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有关其与美国乙公司之间经济纠纷的裁决,具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请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说法正确的是()。
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下列哪一项的做法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中国公民甲的妻子在A国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甲随后在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甲在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工作,一日与美方经理乙发生争执,乙一气之下,趁甲经过其办公楼下时,对准甲掷下一砖块,致使甲头部受重伤住进医院。甲出院后,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医药费等费用。该案中,我国法院应适用的法律是:()。
甲国公民金某和乙国公民木某在公海上空劫持了一架从甲国飞往丙国的客机,客机国籍是丙国,机上有60名属于10个不同国家的乘客,飞机在丁国降落,金某和木某被丁国警察逮捕,金某在甲国曾担任过某县行政首长,在选举中失败后回家闲居,一直对甲国政府心存不满。下列哪一项判
佳乐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兴建佳乐购物广场的项目,下列选项列出了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几种方式,其中哪些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随机试题
消防设施一般由()、防排烟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组成。
简述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必要性。
存储器是计算机中重要的设备,下列关于存储器的叙述中,正确的是__________。
患儿,10个月,诊断为重症佝偻病,用维生素D突击疗法已满3个月。其预防量每天应给维生素D
已知某医院去年全年住院患者总数为10000例,该年发生的医院感染新病例数为60例,医院感染总病例数为80例,医院感染例次数为100例,则该医院去年的医院感染患病率为
下列关于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中,正确的有()。
甲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与乙国合作生产某种药品。具体的合作形式如下:乙国企业向甲国企业提供厂房、机器设备和技术力量。待项目实现投产后,甲国以该项目所产的药品偿还乙国企业的各种投资,剩余的产品归甲国企业留成。在20世纪90年代初第一批药品出厂之后10年间,乙
某俱乐部男、女会员的人数比是3:2,分为甲、乙、丙三组。已知甲、乙、丙三组的人数比是10:8:7,甲组中男、女会员的人数之比是3:1,乙组中男、女会员的人数之比是5:30求丙组中男、女会员的人数之比。
StanfordUniversity’sIrvingWeissmanhassaidthathewouldliketoinjecthumanstemcellsintothedevelopingbrainsoffetal
Fathergave$20forMetobuysomebooks.I______WhenIWenttobuysomebooks.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