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41题)

admin2021-05-31  35

问题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41题)

选项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渊解书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一个独立的诉,法院受理后,可能会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也可能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并不必然中止原裁判的执行。A项错误。    确认之诉是原告要求法院确定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原告要求法院改变或撤销已存在的生效裁判所确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不是确认之诉。B项错误。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由第三人向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申请做出。C项错误。    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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