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A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 2016年1月,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A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16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向人民法

admin2019-03-10  25

问题 2015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A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
2016年1月,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A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16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A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5年7月1日,C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C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40万元。银行已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40万元担保债权。
    (2)2015年8月3日,D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万元货款未付。A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万元。2016年3月5日,D公司以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A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15万元货款中的13万元。
    (3)2015年9月30日,A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16年3月上旬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16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8日获悉A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A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债权人甲提出,A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乙提出,A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货款。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A公司,构成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异议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依据何在?
    (2)债权人甲主张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债权人乙关于A公司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债权人甲主张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可将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并提前予以清偿。因此,银行有权就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进行申报。 (3)债权人乙关于A公司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如果允许A公司行使先诉抗辩权,银行就必须待债务到期后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待银行确定不能从C公司获_得清偿,再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A公司的破产财产可能已经分配完毕,从而变相免除A公司的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5)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买受人的破产案件受理时,只要货物尚在运途之中,且价款尚未付清,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可发生取回法律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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