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为一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在未通知乙、丙的情况下,将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作为其与债权人丁所签合同的担保,甲的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

admin2019-06-23  68

问题 甲、乙、丙为一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在未通知乙、丙的情况下,将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作为其与债权人丁所签合同的担保,甲的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

选项 A、若乙、丙同意,则甲的行为有效
B、若乙、丙不同意,可以认定甲的行为无效
C、若乙、丙不同意,可以将甲的行为作为退伙处理
D、若乙、丙不同意,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时,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出质的,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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