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系江塘市某化工厂制剂车间工艺员,负责工艺流程管理和记录,兼做清洗参观服等工作。2009年3月26日午休时,华某提水桶到蒸气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气烫伤,经诊断,华某全身烫伤22%。同年5月17日,华某父亲向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

admin2013-03-26  44

问题 华某系江塘市某化工厂制剂车间工艺员,负责工艺流程管理和记录,兼做清洗参观服等工作。2009年3月26日午休时,华某提水桶到蒸气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气烫伤,经诊断,华某全身烫伤22%。同年5月17日,华某父亲向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11日,该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为T伤的决定,华某不服,向江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华某仍不服,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因上班时其工艺流程记录不能中断,所以原告上班时间无法清洗参观服,只有利用午休时间进行清洗。本人因工作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上班时间被烫伤,而且原告无法证明其午休提热水是为清洗参观服,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述材料中所涉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华某及其父亲对是工伤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B、江塘市某化工厂对不是工伤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C、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不予工伤的决定承担举证责任
D、江塘市人民政府对其复议决定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B,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江塘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故原告应以原行为机关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诉讼。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其不予认定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江塘市人民政府不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不承担举证责任。C项正确,D项错误。江塘市某化工厂由于同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第三人对“不是工伤”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无需承担举证责任,B项正确,A项错误。故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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