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admin2018-07-16  32

问题 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2012年卷二82题)

选项 A、丙
B、乙
C、李某
D、造纸厂厂长

答案A,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一个违法行为人起诉的,其他受到处罚的共同违法行为人以及受害人均为利害关系人,均能成为本案第三人。故乙(受到处罚的共同违法行为人)、李某(受害人之一),均能成为本案第三人。丙参与违法,但并未受到处罚,故与被起诉的拘留处罚决定无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A项应选。造纸厂厂长是举报人,其权益和义务与被起诉的拘留处罚决定也无利害关系,故也不能成为第三人,D项应选。造纸厂的生产受到阻止,故其也是受害人,故造纸厂也能成为本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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