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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借款给乙,约定2014年3月前还清本息,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3月1日后,乙没有还款,甲也一直没有催乙还款,2017年4月1日,因乙一直未还款,甲遂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丙保证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甲借款给乙,约定2014年3月前还清本息,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3月1日后,乙没有还款,甲也一直没有催乙还款,2017年4月1日,因乙一直未还款,甲遂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丙保证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dmin
2019-10-25
32
问题
甲借款给乙,约定2014年3月前还清本息,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3月1日后,乙没有还款,甲也一直没有催乙还款,2017年4月1日,因乙一直未还款,甲遂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丙保证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无论乙所负债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丙承担保证责任后,都有权向乙追偿
B、丙有权主张乙的诉讼时效抗辩,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C、甲必须先起诉乙,经强制执行未果后,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乙所负债务虽已过诉讼时效,但丙仍应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保证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所以选项A错误。主合同中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保证人均可以行使。本题中主合同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保证人丙可以主张乙的诉讼时效抗辩。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丙为连带保证人,不是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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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题库税务师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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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税务师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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