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某市中级法院第一审时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决定由刑庭庭长甲和审判员乙、丙、丁以及人民陪审员戊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dmin2016-01-15  56

问题 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某市中级法院第一审时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决定由刑庭庭长甲和审判员乙、丙、丁以及人民陪审员戊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不开庭审理
B、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开庭审理后改判
D、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227条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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