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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考虑情节)?(2017年卷二59题)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考虑情节)?(2017年卷二59题)
admin
2018-06-29
33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考虑情节)?(2017年卷二59题)
选项
A、甲长期用高倍望远镜偷窥邻居的日常生活
B、乙将单位数据库中病人的姓名、血型、DNA等资料,卖给某生物制药公司
C、丙将捡到的几本通讯簿在网上卖给他人,通讯簿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犯罪
D、丁将收藏的多封50年代的信封(上有收件人姓名、单位或住址等信息)高价转让他人
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窃取或以购买等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所以偷窥邻居生活的,是对邻居生活隐私的侵犯,却不是对《刑法》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故A项不当选。B、C项都是对他人个人信息的非法提供、出售,成立本罪。故BC项当选。D项中高价转让也属于出售,但是信封上的内容已经是50年代的内容,距今60余年,由于社会变迁,根据信封上的姓名和地址很难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的当今信息。即使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活动情况,也是写在信封上被权利人公开的内容,并不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故D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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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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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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