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7日,业主张某向双喜房地产中心支付了2009年第一季度轿车存车费60元,将车存放在由双喜房地产中心经营管理的某住宅小区内。2009年4月6日上午,张某存放轿车的无人看管的车棚失火,将张某所有的奇瑞牌轿车烧毁。该轿车经生产厂家鉴定属于整车报废

admin2015-09-23  31

问题 2009年2月17日,业主张某向双喜房地产中心支付了2009年第一季度轿车存车费60元,将车存放在由双喜房地产中心经营管理的某住宅小区内。2009年4月6日上午,张某存放轿车的无人看管的车棚失火,将张某所有的奇瑞牌轿车烧毁。该轿车经生产厂家鉴定属于整车报废。张某要求双喜房地产中心赔偿其所受损失,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双喜房地产中心应赔偿张某所受损失。依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双喜房地产中心接受了张某交付的存车费,但对于存车地方疏于管理,造成火灾,将张某存放的轿车烧毁,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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