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

admin2018-05-10  39

问题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4年卷三第98题)

选项 A、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
B、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C、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D、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如果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又根据《仲裁法》第32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本题案情可知,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也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总之,本案仲裁庭的组成是合法的。因此,选项A、B、C、D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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