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小汽车作价20万元卖给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乙公司已经付款,但甲公司尚未将该车交付给乙公司。    2012年4月3日,甲公司又将该车作价2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

admin2014-09-04  31

问题 2012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小汽车作价20万元卖给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乙公司已经付款,但甲公司尚未将该车交付给乙公司。
    2012年4月3日,甲公司又将该车作价2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将该车交付给丙公司,并于2012年4月8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4月10日,丙公司将该车出租给丁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6个月。
    2012年4月20日,丙公司又将该车抵押给戊公司,双办于当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2年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5月10日,丁公司擅自将该车质押给不知情的庚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而质押合同,丁公司于20l 2年5月12日将该年交付给庚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答,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由于乙公司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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