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为弥补律典之不足进行的立法活动有( )(2016年非法学综合课多选第61题)

admin2018-07-30  39

问题 宋朝为弥补律典之不足进行的立法活动有(    )(2016年非法学综合课多选第61题)

选项 A、编敕
B、编例
C、编修会典
D、编纂条法事类

答案A,B,D

解析 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或特定的区域颁发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和长久的效力。但把众多的散敕整理后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所谓编敕。编敕是宋朝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律、敕并行,既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发挥了法律的灵活性。编例也是宋朝重要的立法活动,是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者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可以弥补律典之不足。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把相关的敕、令、格、式及指挥、申明等,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是“条法事类”,是宋朝法典编纂体例上的又一创新。编敕、编例、条法事类是宋朝为弥补律典之不足进行的立法活动,ABD项正确。宋朝没有编修会典,C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zx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