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案例分析第6l~65题)甲和乙公司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6月30日将一部行驶2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10万元,甲交付定金2万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交车每迟延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交款每迟延一天,应多交车款

admin2013-01-10  31

问题  (2009年案例分析第6l~65题)甲和乙公司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6月30日将一部行驶2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10万元,甲交付定金2万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交车每迟延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交款每迟延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乙公司对卡车进行了修理。卡车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2009年案例分析第64题)关于甲请求乙公司赔偿经营损失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经营损失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
B、经营损失和违约金只能选择主张其一
C、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经营损失和违约金均不能主张
D、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经营损失可以主张,违约金不能主张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本案中,甲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6000元)和经营损失的赔偿(3000元)呢?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里的违约金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补偿性”,也就是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如果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予以调减。而《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损害赔偿规定具有明显的补偿性,即使得因债务人违约而蒙受损害的一方,在经济上处于该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的地位。根据有关学理分析,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守约方在主张权利时,只能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之间选择一种救济方式。具体选择哪种方式,由当事人自己来选择;当事人往往会选择一种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赔偿方式。但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守约方都不能既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又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只能选择一种主张自己的权利。由此,只有选项B符合题意。ACD都是干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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