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卷一第46题)甲对乙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乙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K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32

问题 (2013年卷一第46题)甲对乙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乙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K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对特征K是公知常识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B、甲可以在口头审理中提交证据证明特征K是公知常识
C、甲可以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提交证据证明特征K是公知常识
D、甲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辞典、技术手册等丁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特征K是公知常识

答案A,B,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4-3-4.3.1“请求人举证”中规定:“(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i)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ii)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专利审查指南2010》4-8-4.3.3“公知常识”中规定:“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选项A、B、D选项正确,符合题意;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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