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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回避的根据。(武大2006年研)
简述回避的根据。(武大2006年研)
admin
2014-12-08
33
问题
简述回避的根据。(武大2006年研)
选项
答案
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有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 近亲属的这是指办案人员本人是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中的情形之一;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中的情形之一,都应当回避。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就是说,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产生某种利害影响的,办案人员也应当回避。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曾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对案件存在预断,难以客观地从事诉讼活动,因此遇有这些情形自应回避。不过,这种情形并不妨碍前一诉讼阶段的证人、鉴定人在下一诉讼阶段仍为证人、鉴定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存有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处理的,也应当回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可以视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部分情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也构成回避的理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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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题库法学类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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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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