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2011年卷三第19题)

admin2018-05-10  26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2011年卷三第19题)

选项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B

解析 A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1年5万元的利息已经远远超出了年利率的36%,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认定为无效,乙取得超出部分利息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B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诉讼时效经过,债权人乙的胜诉权消灭,但是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债权仍然存在,甲的清偿仍然有法律依据,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C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甲误把乙的鸡当做自家的鸡吃掉,该行为无合法依据,甲获得利益,乙受到损失,甲构成不当得利。
D产生不当得利:装修工人误把乙家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使得乙受到损失,甲获得利益,且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甲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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