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资金来源尚未落实,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经能够满足招标需要。考虑到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来自各地,招标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投标人的评标。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admin2012-08-29  22

问题 某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资金来源尚未落实,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经能够满足招标需要。考虑到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来自各地,招标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投标人的评标。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公告发布后,有10家施工企业作出响应。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在资格预审阶段,招标人对施工企业组织机构和概况、近三年工程完成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等进行了审查,认定所有单位的资格均符合条件,通过了资格审查。考虑到通过审查的施工单位数量最多,招标工作难度较大,招标人邀请了其中5家参加投标。
    某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分别于第5日和第10日对招标文件中的几处疑问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人以超过了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提出的截止时间为由拒绝作出说明。
    投标过程中,因了解招标人对本市和外省市的投标单位区别对待,3家购买招标文件的外省企业退出了投标。招标人经研究,决定招标继续进行。某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并送达招标人。招标人拒绝受理该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逐一指出本案招标过程中不妥之处,说明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本案存在如下不妥之处: (1)该工程项目尚不具备招标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本项目相关资金来源尚未落实,不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 (2)招标人编制两个标底不妥,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3)招标人对上述提及的本地与外地企业采用不同的标底衡量的做法不妥,属于对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4)招标人邀请了其中5家参加投标不妥。采用合格制方法组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须邀请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5)外省企业退出投标后,招标人决定招标继续进行不妥。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6)招标人对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拒绝受理不妥。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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