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焦甲、韩某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子焦乙、长女焦丙、次女焦丁。焦甲夫妇于1988年购买了土瓦结构房屋5间,建筑面积75.66平方米。长子焦乙于1990年1月结婚,并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2003年9月焦甲和韩某相继去世。长女焦丙持有该房屋的产权证,称母

admin2018-05-30  33

问题 案情:焦甲、韩某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子焦乙、长女焦丙、次女焦丁。焦甲夫妇于1988年购买了土瓦结构房屋5间,建筑面积75.66平方米。长子焦乙于1990年1月结婚,并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2003年9月焦甲和韩某相继去世。长女焦丙持有该房屋的产权证,称母亲曾经说过,将房屋全部交给她,因此由自己继承遗产,焦乙和焦丁否认父母说过此话,主张平均分割遗产。
问题:
本案的遗产范围是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的遗产范围是争议的房屋5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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