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dmin2013-03-31  27

问题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
B、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C、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
D、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答案A,B,D

解析 简易程序作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可以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依《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而不能够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故B项错误。(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依《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故C项正确。(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依《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可知被告人必须出庭,并且在宣告判决前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故A、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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