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损失赔偿的限制条件。

admin2014-10-04  20

问题 简述损失赔偿的限制条件。

选项

答案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是世界各国所一致认可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违约救济方法。它不仅适用于违约责任,也适用于侵权行为及其他一些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仅适用于有效合同的违约行为,也适用于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 (1)损失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在赔偿性的合同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全部损失时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时部分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得到的保险赔偿金超过了他在事故中实际损失额,则他在整个保险事故中反而得利,这就违反了损失赔偿的第二层含义。 (2)损失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这是因为保险金额是合同中确定的保险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已收取的保费对价是以此为基础计算出来的。超过此限额进行赔付,将使保险人处于不公平的地位,所以赔偿金额只应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应高于保险金额。即使发生通货膨胀,仍以保险金额为限。其目的在于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使损失赔偿同样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约束。 (3)损失赔偿以可保利益为限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对此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为前提条件。如果保险标的并不属于被保险人独有,则被保险人在此事故中损失的经济利益并不等于保险标的的全部实际损失额,则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金只能以其可保利益为限;如果保险标的受损时,被保险人已丧失了对该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则被保险人对该财产的损失也不具有索赔权。债权人对抵押的财产投保,当债务人全部偿还债务后,债权人对该财产不再具有可保利益,即使发生标的损失,债权人也不再对此具有索赔权。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其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金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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