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admin2012-10-28  32

问题 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选项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答案D

解析 A项和B项均涉及转化犯的问题,即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既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狱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A选项中监管人员的殴打行为,已经导致被监管人骨折,因此应依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因此,A项错误。《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导致被害人伤残的结果。B选项中的行为即符合转化的条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C选项中被摘除器官的人是不满18周岁的人,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C项错误。D项中,因违帮规,黑社会成员承诺并同意截断自已的1截小指头,由于其对被侵害的权益有处分权,因此排除犯罪成立,不成立故意伤害罪,D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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