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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经朋友侯某介绍认识李某,潘某答应借给李某十万元钱,由李某向潘某出具借条写明“今借潘某人民币十万元整,利息一分”,落款为李某。应潘某要求,侯某出具字据,上书“如果李某不归还潘某借款,由本人负责。”落款为侯某。潘某在给李某钱时预先收取了第一年的利息一万元.
潘某经朋友侯某介绍认识李某,潘某答应借给李某十万元钱,由李某向潘某出具借条写明“今借潘某人民币十万元整,利息一分”,落款为李某。应潘某要求,侯某出具字据,上书“如果李某不归还潘某借款,由本人负责。”落款为侯某。潘某在给李某钱时预先收取了第一年的利息一万元.
admin
2019-11-12
26
问题
潘某经朋友侯某介绍认识李某,潘某答应借给李某十万元钱,由李某向潘某出具借条写明“今借潘某人民币十万元整,利息一分”,落款为李某。应潘某要求,侯某出具字据,上书“如果李某不归还潘某借款,由本人负责。”落款为侯某。潘某在给李某钱时预先收取了第一年的利息一万元.李某实际只拿到9万元。一年期满后,潘某要求李某支付第二年的利息,李某手头较紧,希望潘某宽限时间,潘某感到李某经济状况不佳,遂要求李某尽快归还十万元,经过半年8次催要,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潘某于是将李某诉告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十万元欠款,并按年率10%支付利息。
案件开庭后,李某在法庭调查阶段表示自己书写的借条金额十万元不真实,被潘某扣了一万元利息实际只借得9万元,自己做生意已经全部赔光,无钱归还。另外借条上的“利息一分”指的是“一分钱”现在自己只欠潘某一分钱利息。另潘某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外调查发现李某在庭审开始前3天将自己一块价值5万元的手表公证赠与其女友秦某.现李某名下并无财产。
问题:(1)如果潘某在起诉前就已经知道李某没有财产,可否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归还欠款?为什么?
(2)潘某是否有权预先收取李某一万元利息?为什么?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借条中的利息约定应按年利10%还是一分钱来判定?为什么?
(4)潘某是否有权干涉李某对秦某的赠与行为?为什么?
选项
答案
(1)潘某不能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这是关于先诉抗辩权的规定。本案中,侯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尚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而且也没有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所以,潘某不能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 (2)潘某无权预先收取李某一万元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潘某无权预先收取李某一万元利息。 (3)借条中的利息约定应按年利10%来判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交易习惯“利息一分”指的是年利率10%。 (4)潘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对秦某的赠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李某将其仅有的价值5万元的手表公证赠与其女友秦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潘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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