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关系。

admin2022-12-28  71

问题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关系。

选项

答案在市场竞争中,商标是最普遍的竞争工具。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中与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最密切的绝对权类型。和著作权法、专利法相比,商标法的构造中吸收了较多的竞争法模式。商标法的特色之一,就是赋予商标权的禁用权大于专用权。这与一般的设权模式是冲突的。设权的目的之一,是让第三人知晓权利的范围,以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侵越他人的权利。权利人之可为,即他人之不可为,因此,权利的积极效力范围与禁止效力范围应当是相等的。但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都有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如果将禁止权的范围限于权利人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形式与商品类别,他人很容易规避法律,因此,扩大禁用权范围的立法技术已经借鉴了竞争法模式。 对驰名商标进行扩大保护,已经成为各国普遍采纳的制度。驰名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应该得到保护,禁止效力可以扩张到非类似商品上,显然超越了设权模式。这种保护的基础是反不正当竞争。驰名,意味着他人的使用往往是恶意的。注册无非是一种权利公示程序,所谓权利的公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公众宣示权利的存在与变动。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驰名本身就起到了公示的效果,所以驰名商标未注册,并不妨碍第三人恶意的成立。第三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也可能引起混淆,该第三人往往有借用他人声誉的意图,因此,驰名商标的“驰名”,为扩大保护提供了依据,它是第三人“违反诚实商业习惯”的证据之一。 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不是创设一种新的商标权,而是在设权之外增加一种保护手段。驰名商标的概念——“具有高度的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与“不正当竞争”概念的弹性如出一辙,意在弥补设权模式的不足。有的国家把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的规定在商标法中,我国实行后一种体例。无论立法上如何安排,都不妨碍我们在理论上探讨驰名商标制度的基础。 商标法基本上是根据设权模式构建的,即赋予主体以商标权,并确定商标权的范围。商标权的取得与范围确定有两种体例:注册主义和使用主义。尽管使用主义更接近实质公正,但不利于权利的公示,容易滋生争端,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或适当吸收注册主义。但是,注册主义在加强权利安定性的同时也造成了不公正的后果,如恶意抢注。稳定与僵化伴生,此时有必要用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和原理予以弥补。我国《商标法》在许多地方吸收了反不正当竞争原理,如第15条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第32条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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