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1990年曾因投机倒把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4年11月刑满释放。1998年,徐某在某市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徐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

admin2008-12-16  27

问题 徐某1990年曾因投机倒把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4年11月刑满释放。1998年,徐某在某市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徐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徐某聘用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陆某等六名妇女卖淫,陆某又将一名刚满 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林某来到后反悔,徐某将之强奸,逼迫其卖淫。一次,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徐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后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1998年6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1个月前被查出患有性病,但认为每次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曾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李某嫖宿过。2005年春该娱乐城发生大火,娱乐城严重烧毁。经查有人点蜡烛不小心点燃棉被,但主要是因为徐某在消防部门多次警告后仍不增加消防设施、不更改消防装置。
   试分析上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选项

答案关于徐某的行为 (1)徐某成立组织卖淫罪。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不单独构成强迫幼女卖淫罪,而是作为一般的强迫卖淫罪的加重处罚的情节。采用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仍然定强迫卖淫罪,不单独构成强奸罪,然后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已经将强奸理解为强迫的一种手段方式,并且包容在强迫卖淫罪之中了。 (2)徐某不更改消防设置,失火后无法及时有效救火,应该成立消防责任事故罪。 (3)徐某作为单位的负责人,因此,应该从重处罚。单位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构成相应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这种犯罪仍然是自然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对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从重处罚。 (4)徐某成立累犯。徐某1994年11月刑罚执行完毕,而在1998年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新刑法的规定确定是否成立累犯,因为犯新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内,所以,成立累犯,从重处罚。 2.关于其他人的行为 (1)李某和赵某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本来应该是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行为,是组织卖淫罪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但是,刑法为了强调对这类行为的调整和打击,已经通过相应的条款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因此,对于这种协助行为直接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罚。 (2)李某明知犯罪对象是不满刑罚规定年龄的幼女还予以嫖宿,还成立嫖宿幼女罪,对之,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 (3)陆某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陆某引诱的犯罪对象是为达到刑法规定年龄的幼女,因此,成立该罪。 (4)罗某的行为成立包庇罪。根据《刑法》第362条,出租行业、娱乐行业等单位的人员只要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就构成包庇罪,其中,包括为违法分子通风报信,也是包庇罪。 (5)陈某成立传播性病罪。陈某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还要进行嫖娼活动,情节严重,成立犯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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