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甲立公证遗嘱:死后其全部遗产归长子乙。2016年甲又前往同一公证部门立公证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次子丙。由于儿子不孝,2017年甲又在家中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死后归大女儿丁,并注明年月日。后甲因病住院,小女儿戊悉心照料,2018年甲病危

admin2022-09-19  17

问题 2015年甲立公证遗嘱:死后其全部遗产归长子乙。2016年甲又前往同一公证部门立公证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次子丙。由于儿子不孝,2017年甲又在家中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死后归大女儿丁,并注明年月日。后甲因病住院,小女儿戊悉心照料,2018年甲病危,口头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小女儿戊,在场的两名护士可以见证。后甲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8年法考真题]

选项 A、2015年甲立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无效
B、2016年甲立的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
C、丁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D、戊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答案A,C,D

解析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规定取消了原《继承法》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应以甲最后的遗嘱,即口头遗嘱为准,因此,最终应由戊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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