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法官的是:

admin2014-07-18  31

问题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法官的是:

选项 A、张某因过失伤害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现刑满释放,服刑前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B、李某,某名校法律本科毕业后,到某国家机关工作,5年后,因工作失误被机关开除公职
C、王某,23岁,刚从某名校取得法学硕士学位,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
D、孙某,医学博土,某市著名外形整形医师,因做整形手术失败,与患者发生纠纷,被市中级法院判决赔偿患者巨额损失,遂弃医从法,在律所工作2年后,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答案8

解析 《法官法》第4章用两个条文规定了法官的任职条件,其中,第9条规定了积极条件,第10条规定了消极条件。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根据这两个条文,A项中,张某因过失伤害罪受过3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符合担任法官的消极条件,故不能担任法官,所以A项错误,不该选;B项中,李某被开除公职,符合担任法官的消极条件,故不能担任法官,所以B项错误,不该选;C项中,王某作为法学硕士要担任省高级法院的法官须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而其刚毕业,显然不符合担任法官的积极条件,所以也是错误选项;D项中,孙某因做整形手术失败,与患者发生纠纷,赔偿患者巨额损失,这是民事纠纷,不符合第10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同时作为具有法律知识的医学博士,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且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符合担任法官的条件,属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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