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一台黑白电视机送到电器修理部修理,修理部让15日后取货。甲取货时,修理部说修理费140元,甲认为此费用过高,拒绝支付。修理部扣留了电视机,并告知甲快交,否则将变卖电视机。半年后,甲未索要电视机,也未交修理费。后来,甲又将一录像机送修,约定1个月取货。甲

admin2010-08-26  38

问题 甲将一台黑白电视机送到电器修理部修理,修理部让15日后取货。甲取货时,修理部说修理费140元,甲认为此费用过高,拒绝支付。修理部扣留了电视机,并告知甲快交,否则将变卖电视机。半年后,甲未索要电视机,也未交修理费。后来,甲又将一录像机送修,约定1个月取货。甲如约取货,修理部要求甲交140元加上本次修理费170元。甲只交了170元,且说140元以电视机抵。修理部不同意,说黑白电视机没人要,于是退了电视机,扣留了录像机,告诉甲限1个月内交140元,否则变卖录像机。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诉之法院。问:     修理部是否有权扣留甲的录像机?为什么?

选项

答案修理部无权扣留甲的录像机。 理由: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须基于合同占有留置物;二是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留置物有牵连关系;三是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本案中,甲与修理部之间存在两个电器修理合同:一是修理电视机的合同;二是修理录像机的合同。甲不付修理电视机的钱,修理部可以留置电视机,但修理部将与该合同没有牵连关系的录像机予以扣留,不符合“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留置物有牵连关系”这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所以不能扣留录像机。

解析 运用留置权的条件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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