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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某会计事务所的高级会计,受聘到一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任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定性正确的是( )。
甲为某会计事务所的高级会计,受聘到一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任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定性正确的是( )。
admin
2016-06-28
36
问题
甲为某会计事务所的高级会计,受聘到一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任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定性正确的是( )。
选项
A、两人不是共同犯罪,其中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乙构成贪污罪
B、两人是共同犯罪,其中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乙构成贪污罪
C、两人是共同犯罪,其中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构成职务侵占罪
D、两人是共同犯罪,其中乙构成贪污罪,甲是共犯,构成贪污罪
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在本题中,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该公司财务部主管,显然,甲的职务是高于乙的职务的,且乙要受到甲的制约,因此,一般认为甲在本起共犯中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从而导致甲、乙以职务侵占共犯论处。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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